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7號
SLDV,112,重訴,17,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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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楊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冠儀
被 告 楊智惠
楊沛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3,6
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原告於
民國114年8月15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2
60,97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676 元,扣除原告已繳
100,000元,尚應補繳513,676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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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