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91號
SLDV,112,訴,2091,2025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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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1號
上 訴 人 黃俊杰順吉汽車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區淞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狀,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2,73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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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