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15號
SLDV,112,訴,1315,2025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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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張金福


被 上訴人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990元(計算式:1,420,813元+【1
8,654元*10又21/31月】=1,619,99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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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