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黃重維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郭銘心
訴訟代理人 郭子萍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郭銘財
被 告 郭水義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沈修功
被 告 郭火養
郭錫勳
郭上仁
郭泰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
被 告 郭銘章
郭明德
郭明朝
郭明國
郭明興
郭采葳
郭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遺產管理人之選任,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1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