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
原 告 林柔君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端琪律師
被 告 蔡春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20號事件(改分
前為111年度湖簡調字第725號)所審理之兩造間確認界址事
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
字第520號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之裁判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