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原 告 張祐銘
被 告 戴政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政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祐銘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