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48號
SLDM,114,附民,54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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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謝兆祥
被 告 陳盈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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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