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25號
SLDM,114,附民,1125,202509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
原 告 陳廷威

被 告 張竣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00元;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原告被害事實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