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50號
SLDM,114,附民,1050,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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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0號
原 告 陳品臻
訴訟代理人 邱建銘律師
被 告 何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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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