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6號
SLDM,114,重附民,6,2025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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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蔡金麗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吳奕璇律師
被 告 童詠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詠富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蔡金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序中提出與
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之和解協議書影本,該案之告訴代理人
並以刑事陳報狀陳述就被告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願撤回
,然原告迄今並未撤回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該
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而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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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