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嘉
具 保 人 王怡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80
號、第3202號、偵緝字第277號、第27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
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朱俊嘉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
,由具保人王怡涵如數繳納後被告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偵緝277卷第38
頁反面、第39頁)、國庫存款收款書(偵1180卷第40頁)在
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經合法傳喚,於本院114年8月1
日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刑事報
到單(訴卷第53頁)、送達證書(訴卷第27頁至第31頁)、
拘票及報告書等(訴卷第71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93頁)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訴卷第19頁、第23
頁、第57頁、第97頁至第101頁)在卷可稽。而被告並無在
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致不能督促被告到庭
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訴卷第21頁、
第59頁、第69頁、第95頁、第103頁至第104頁),可認被告
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
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