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37號
SLDM,114,訴,63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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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6
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家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翁家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
疑重大,並因逃亡經拘提到案,且另涉有多起詐騙案件尚在偵、
審中,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
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詐欺等
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已於114年8月23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此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定字第237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甲)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按,則被告既已另案入監
執行而無逃亡或反覆實施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
被告前開執行起算之日即114年8月23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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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