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軒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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