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錫樵
選任辯護人 蔡佩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錫樵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