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嘉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緝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嘉再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雲林縣○○鄉○○路0號。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嘉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
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裁定執行羈
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已無相關
證據請求調查,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雖被告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然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
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現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即足以對其形
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住居在雲林縣○○
鄉○○路0號,准予停止羈押。另本裁定業於114年9月30日當
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