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鴻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鴻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鴻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共4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7日送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於114年9月8日奉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1571號函暨檢
附之該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