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1號
SLDM,114,聲保,81,202509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安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
1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4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受刑人於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
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於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於113年11月20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於114年3月28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70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業於113年6月19日入監執
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
9631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等節,有上開裁定、判決、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檢
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
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