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56號
SLDM,114,聲,1356,202509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勃興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勃興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卷宗內之電子
卷證光碟(經隱匿李勃興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並不得散布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勃興,依法請
求付與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案件卷內全部之卷證影本
及卷附光碟(含警詢光碟、偵訊光碟),並同意法院付與電
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
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
之 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
障。 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
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
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
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
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
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
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756、9757、9758、9761、9762、9
763、11770、12112、18372、18373、18077至18098號提起
公訴,有前開起訴書可參,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付與本案全部卷證影
本,惟並未敘明任何理由,觀諸本案因有同案被告施啟仁
楊紀文、王學治古富翔另涉犯詐欺等案件,本案卷宗逾13
0宗,然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
之未經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依據之證據為附
表編號1至8所示之證據名稱(即起訴書證據清單中關於犯罪
事實二之編號11、14至20),其餘卷宗內之證據資料則與被
告所涉罪嫌無關,是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
利,附表編號1至8之證據資料中除有關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個
人資料部分,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
限制遮隱外,其餘內容並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
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其聲請為有理由,於
被告繳納相關費用後,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5項規定,諭知被告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至其餘證據資料與被告被
訴之犯罪事實無關,揆諸前開推定,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1 被告李勃興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114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即卷16)第127至140頁、第143至151頁 2 證人劉瑜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訊中之結證 114年度偵字第18098號卷三(即卷131)第363至375頁、114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即卷16)第181至193頁 3 證人林彙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訊中之結證 114年度偵字第18098號卷三(即卷131)第345至350頁、114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二(即卷22)第49至59頁 4 證人林彙傑提供之USDT轉帳明細、截圖 114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二(即卷22)第63至67頁 5 幣想科技組織圖(第一版)、幣想公司人員名冊、2025年1月CoinW業務線薪資表各1份 114年度偵字第18098號卷三(即卷131)第377至381頁 6 CoinData網站、數位時代、商業週刊網頁對於CoinW之介紹頁面、CoinW之Instagram、X等社群媒體截圖 114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即卷16)第381至409頁 7 金管會對於個人幣商加強管理之說明1份 114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一(即卷21)第189至192頁 8 證期局證券商管理組警示資訊1紙 114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一(即卷21)第213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