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57號
SLDM,114,聲,1257,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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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彩珍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建壽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
度執字第3805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
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彩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彩珍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建壽(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指定保證金而出具保證
金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
13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3月、5年4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士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存
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
書附卷可參。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照被告住居所合法傳喚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
到案執行,然被告傳拘無著,具保人亦無協力促請或帶同被
告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通知函、被告國民身分證影
像資料、具保人個人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民國114年8月6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43015709號函暨檢附
拘票、報告書在卷足參。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且
被告業經士林地檢署發布通緝等情,有士林地檢署114年8月
26日士檢云執丙緝字第2459號通緝書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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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