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續行變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53號
SLDM,114,聲,1253,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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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啟仁





楊紀文




王學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聲請
續行變價拍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續行變價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
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復有規定。
再按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符合前點所列情形而有變價之必
要,或依被告之請求,經檢察官認為適當者,得將扣押物予
以拍賣,並保管價金;案件經起訴繫屬後,拍賣程序尚未完
成者,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續行變價,如法院駁回聲請者,
即應停止拍賣程序,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
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5項亦有明文。
三、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分別係被告施啟仁、楊紀文、王
學治所有,並於偵查中同意先行變賣,業經被告3人供明在
卷,此有被告施啟仁之偵訊筆錄、被告楊紀文、王學治之警
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一第
473頁,114年度偵字第9756號卷第484頁,114年度偵字第97
58號卷第415至416頁)等在卷可稽。又該扣押物業經檢察官
於偵查中於114年8月18日發出拍賣命令,復於同日囑託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進行偵查中變價等情,有聲請人之11
4年度變價字第17、18、19號拍賣命令、114年8月18日士檢
云忠溫114變價17字第1149052699號函稿等足參,是如附件
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業於偵查中為拍賣程序而尚未完成,先
予敘明。
四、查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等情,業經
被告楊紀文、王學治供承不諱,且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案
情及卷證龐雜,致附件之附表所示虛擬貨幣倘經長期扣押,
恐因國際情勢或市場變化而有減少其市場價值之虞,且被告
3人於偵查中均同意變價拍賣,業如前述,堪認本件扣押物
如未及時變價,恐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法院對於如
附件之附表所示扣押物自應採取相對積極的處置,以避免被
告的權益因刑事程序上的扣押處分,而受有過度的侵害。再
酌以聲請人業已進行部分拍賣程序,為確保被告等權利,聲
請人所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前情,認准許聲請人續行變價如附件之
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並保管其價金,以避免扣押物價值之貶損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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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