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聲自字,114年度,4號
SLDM,114,智聲自,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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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聲自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代 理 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胡元輝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114
年度上聲議字第16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1413號),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
起自訴之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
請人公司)以被告胡元輝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
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
規定論處,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提
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413號為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公司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
4年4月18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68號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
,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公司
後,聲請人公司於同年月30日即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等情,有前揭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高檢署智財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本院卷
附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程序上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公司原告訴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係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錄音著作之所有人及獲得如附表編號4至20所示詞曲音
著作專屬授權之人,非經聲請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使用,詎被告公視基金會及其負責人胡元輝竟在未獲聲請人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下,即分別將其所製作之「心所愛的歌」
、「說文解字」節目使用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公司所有之錄音
著作及獲天立公司、麗歌公司、音霸公司、李修鑑等專屬授
權之音樂著作,並重製該等詞曲音樂著作,而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在Facebook、Youtube網站頻道供不特定人訂閱,以此
方法侵害聲請人公司之重製權。因認被告胡元輝涉犯著作
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而被告公視基金會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論處等語。
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狀」所載。
四、按為避免認刑事交付審判制度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
疑,且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
制,並賦予聲請人是否提起自訴之選擇權,刑事訴訟法業經
修正,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
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法院為准許提
起自訴之裁定後,如聲請人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
即不得再行自訴。又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者,僅賦予聲請
人得提起自訴之機會,而無擬制起訴之效力,是否提起自訴
,仍由聲請人自行考量決定,至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
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
;又其後受理自訴之法院仍係獨立審判,不受准許提起自訴
之法院所為認定之拘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
8條之4之修正理由即明。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
人得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係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
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
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
察機關濫權,依其修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
院審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
查證據之範圍,自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復對照
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已增訂第2項,明定第1項第1款
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
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如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含聲請准許
提起自訴程序)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則前述「得為
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
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
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仍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
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
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既係賦予
聲請人得提起自訴之機會,使聲請人得就檢察官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對被告另行提起自訴,並適用自訴程序
之規定,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
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
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
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
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准許
提起自訴者,因准許提起自訴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
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自應依同法第25
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六、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之意旨,已敘明認定被告胡元
輝、公視基金會並未構成原告訴意旨所指罪嫌之證據及理由
,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再議卷宗核閱後,認本件確
實未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之起訴門檻,檢察官之
調查證據及採認事實均有所據,並由本院補充如下:
 ㈠按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
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91條至第9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係為保障著作權,就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行
為時,併處罰其業務主(或稱事業主)之兩罰規定,對於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
,並罰其業務主;按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
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
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
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
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
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
,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
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是以,本件被告公視基金會是否成立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犯罪,係以其代表人、代理人、受
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其前提要件
,若並無證據證明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公視基
金會即無成立犯罪之餘地。
 ㈡被告公視基金會乃具相當經營規模之事業,依一般事業經營
分層管理之常情,被告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財務、法務等項
目,應係採用充分授權、分層負責之管理方式,並設有專責
部門負責各項事務,被告胡元輝時任被告公視基金會之董事
長,關於事務權責乃分層授權,其應無需亦無法逐一經手基
金會內部文件或與客戶間之往來文件、契約,亦未參與聲請
意旨所指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授
權、如附表所示節目之製作及上傳Facebook、Youtube等事
宜;且綜觀聲請人公司歷次指訴,皆未指出被告胡元輝有何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行為,或其有指示被告公視基
金會內部人員為前開行為,且未就此提出任何證據,實難認
被告胡元輝與聲請人公司所指訴之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音
著作之重製行為有何關聯,自無從認定其涉嫌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之犯罪。
 ㈢再者,遍閱本件全案卷證資料,聲請人公司並未指出涉嫌非
法重製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音樂著作之人究係何人,自無
從逕認被告公視基金會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確
有因執行業務,故意為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音樂
著作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無證據顯示被告公視基
金會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公視基金會自無依同
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之餘地。
七、綜上所述,依卷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胡元輝或被告公視
基金會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何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自
亦無從認被告公視基金會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故難認本案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跨越起訴門檻;聲請人
公司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理由,核與聲請再議之內容大致無
異,均已據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一一詳陳在案,其
採證及論理,亦無何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此等事由
亦不足以動搖原偵查認定之結果。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智財分
署檢察長均認被告胡元輝、公視基金會之犯罪嫌疑不足,而
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均尚無違誤。聲請
意旨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影片上傳日 節目名稱 集數/版本 歌曲名稱 聲請人公司擷取歌曲時間點(分:秒) 網 站 侵害之著作權種類 1 111年4月18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洪文斌 「紅花青葉」 00:10至00:40 Facebook 錄音著作 2 111年3月7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陳宏 「天星伴天涯」 00:01至00:38 Facebook 錄音著作 3 111年3月7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陳宏 「天星伴天涯」 51:33至53:03 Facebook 錄音著作 4 111年3月7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陳宏 「天星伴天涯」 00:01至00:38 Facebook 音樂著作 5 111年3月7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陳宏 「天星伴天涯」 51:33至53:03 Facebook 音樂著作 6 111年4月18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洪文斌 「今年一定會好過」 15:57至19:08 Facebook 音樂著作 7 111年4月4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陳盈潔 「破浪人生」 34:13至37:53 Facebook 音樂著作 8 111年5月23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良山兄 「情願」 41:06至44:09 Facebook 音樂著作 9 112年3月13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黃秀清 「廟前的戀情」 35:44至39:54 Facebook 音樂著作 10 111年1月4日 解文說字 歌詞 「司機兄的心聲」 00:33至02:55 Youtube 音樂著作 11 109年11月17日 解文說字 歌詞中口白 「三年前的我」 00:54至02:17 Youtube 音樂著作 12 109年11月17日 解文說字 歌詞中口白 「三年後的我」 02:18至03:22 Youtube 音樂著作 13 109年4月23日 解文說字 歌詞 「宜蘭人」 00:28至03:18 Youtube 音樂著作 14 111年3月2日 解文說字 歌詞 「情願」 00:53至02:56 Youtube 音樂著作 15 110年2月20日 解文說字 歌詞 「弄獅」 00:33至02:29 Youtube 音樂著作 16 109年11月16日 解文說字 歌詞 「人生」 00:34至03:25 Youtube 音樂著作 17 109年10月20日 解文說字 歌詞 「夜半路燈」 02:47至03:07 Youtube 音樂著作 18 112年7月3日 心所愛的歌 訪問楚為仁 「流浪天涯三兄妹」 37:25至37:34 Youtube 音樂著作 19 109年2月11日 解文說字 歌詞 「望春風」 00:13至04:01 Youtube 音樂著作 20 109年10月29日 解文說字 歌詞 「補破網」 00:52至03:25 Youtube 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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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