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惠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12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惠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已有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
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明知商標有辨識商
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
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
仍再度為本案犯行,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並影響我國保護
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
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
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
被害人商標權受損害情形,暨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專科肄業之
智識程度,職業美妝批發,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288號
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 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 11152號卷【下稱偵11152卷】第71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標註冊號 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卷證出處 1 00000000、00000000 仿冒CHANEL商標電腦包25個 偵11152卷第81、89頁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88號 被 告 許惠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敏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CHANEL 」商標圖樣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其專用期限 尚未截止、仍在專用期間內,且該等商標在全球國際知名品 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 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詎許惠敏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 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13年10月初為取得仿 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以販賣,透過不詳管道輸入「CHANEL」電
腦包25個,以此方式輸入仿冒商標商品。嗣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查驗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惠敏坦承不諱,核與香奈兒公司 指訴之情節及證人王濟軍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個案委任書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資料2份、對話紀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證明書各1份及刑案照片6張 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前已因輸入「CH ANEL」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判處拘役30日,仍再次 進口「CHANEL」仿冒品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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