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7號
SLDM,114,易,67,20250904,5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坤



倪嘉鍇





廖廷誠



游川隆



陳智銘




謝頤熹




楊恒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丙、退併辦部分:壹、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因認被告廖廷誠楊恒傑陳智銘涉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
竊盜及毀損等犯行」應更正為「丙、退併辦部分:壹、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因認被告廖廷誠楊恒傑涉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
盜及毀損等犯行」。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 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裁判本旨,應予更正。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