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坤
倪嘉鍇
廖廷誠
游川隆
陳智銘
謝頤熹
楊恒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丙、退併辦部分:壹、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因認被告廖廷誠、楊恒傑、陳智銘涉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
竊盜及毀損等犯行」應更正為「丙、退併辦部分:壹、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因認被告廖廷誠、楊恒傑涉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
盜及毀損等犯行」。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 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裁判本旨,應予更正。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