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72號
SLDM,114,易,47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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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姸伶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妍伶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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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