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姸伶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妍伶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