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932號
SLDM,114,審附民,93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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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鄭幸惠
被 告 阮亮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幸惠對被告阮亮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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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