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137號
SLDM,114,審簡,1137,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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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一六
四四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644號裁定改行簡
易程序,因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撤銷原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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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