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88號
SLDM,114,審簡,108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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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正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074號、第60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
審易字第142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附起訴書所示之告訴人均為1
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並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因不明原因,為滿足一己私欲即以自己精液
抺告訴人等人之衣物,除毀損告訴人物品外,更使被害人陷
入不安,所為實有不該,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實際填補
損害;惟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整體犯罪情節,又被告
近年來素行尚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佐,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以警詢時自陳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若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74號                   114年度偵字第6081號  被   告 乙○○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一般女子之衣物若遭陌生男子沾染精液,必因深覺 噁心,不敢再穿用而丟棄,竟分別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持如附表所示代號之人(完整姓名詳如 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所穿過之衣物套弄於其陰莖自慰, 並將所排出之精液塗抹在外套、短褲等衣物上(其時間、地 點、衣物詳如附表所示),因而致令附表所示之人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代號AW000-H0000000號、告訴代理人黃振維於警詢中指述 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 分局113年11月12日鑑定書等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核與被 告自白相符,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被告所為如 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另被告明知少年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 人,是就被告就本案所涉犯各次毀損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 被告屢屢犯下本案犯行,縱不構成累犯加重事由,然被告僅 圖一己私慾,因此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惶恐不安乙情,請 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弦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代號 遺失時間 遺失地點 尋回時間 尋回地點 遭毀損衣物 案號  1 AW000-A30403號 ①113年5月19日 ②113年5月19日之一個月內某時許 ①教室座位椅背 ②置物櫃內 113年6月11日間隔約1週後 不詳 ①原本教室座位椅背上 ②原本教室座位椅背上 ①外套 ②外套 114年度偵字第6074號  2 AW000-A30613號 113年6月6日14時10分許 教室座位椅背 113年6月17次16時 教室後方置物櫃 外套 114年度偵字第6074號  3 AW000-A30436號 113年6月11日前之某時許 教室座位椅背 113年6月11日 教室後方之置物櫃 便服外套、學校運動褲 114年度偵字第6074號  4 AW000-H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9時前之某時許 教室座位椅背 113年11月6日9時許 教室座位椅背 外套 114年度偵字第6081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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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