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243號
SLDM,114,審易,1243,202509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05


選任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4年度軍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3 pro Max、
顏色:藍色、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5與告訴人即代號A03之成年女子(真
姓名詳卷)於民國113年間均為國防部某單位之服役人員
,A05基於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113年10月13日
凌晨0時許,在上址營區內(地址詳卷),無故利用其所有
之智慧型手機開啟錄影功能,自浴室外側竊錄告訴人盥洗之
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嗣告訴人察覺有異而
呼喊同事前來,清查後發覺被告形跡可疑,向被告詢問後,
經被告主動交付上開智慧型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
one 13 pro Max、顏色:藍色、IMEI:000000000000000)
,發現手機內有告訴人盥洗之影像,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以
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
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以
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條、第319條之6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告達成調解並
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
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
之諭知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故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
定,已具有獨立法律效果,而非僅屬從刑之性質。於被告應
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仍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收之適用。又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再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
定,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㈡經查,被告以其所有扣案之智慧型手機(廠牌:APPLE、型號
:iPhone 13 pro Max、顏色:藍色、IMEI:000000000000000
),無故攝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乙節,業據被
告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該手機照片及無故攝錄內容影片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上開手機乃屬被告所有並係供其為本案妨害性隱私犯罪
所用之物,且同時為本案犯罪事實無故攝錄性影像之工具附著
物,而屬刑法第319條之5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檢察官起訴書
已表明聲請沒收該手機之意旨;雖本件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
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如前,然依上說明,且因刑法第319條之5
義務沒收之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
須優先適用,即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2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