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349號
SLDM,114,審交附民,34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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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陳慶松

被 告 黃進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
理在案,惟原告已具狀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見本院卷第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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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