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4年度,144號
SLDM,114,審交簡,144,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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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瑋


選任辯護人 王怡婷律師
詹晉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應予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之記
載」所示之記載,屬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
前之記載」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二、(四) 宣告緩刑5年。 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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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