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521號、11
2年度偵字第8455號、112年度緩字第7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牌92件(含採證物1件)、鑰匙圈74
件(含採證物1件)、仿冒「NIKE」商標證件套1件(採證物)、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證件套118件、鑰匙圈41件、仿冒「MY
MELODY」商標證件套30件、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非金屬製擺
飾品74件、手機吊飾品79件、仿冒「GUCCI」商標證件套19件(
詳112年度偵字第5843號卷第37頁、第8455號卷第45頁、112年度
調偵字第521號卷第13頁所示112保管字第538號、第787號、第11
3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培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
第521號、112年度偵字第845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
4年6月18日期滿。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牌92件(含
採證物1件)、鑰匙圈74件(含採證物1件)、仿冒「NIKE」
商標證件套1件(採證物)、仿冒「HELLO KITTY」商標證件
套118件、鑰匙圈41件、仿冒「MY MELODY」商標證件套30件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非金屬製擺飾品74件、手機吊飾品
79件、仿冒「GUCCI」商標證件套19件(詳112年度偵字第58
43號卷第41頁、第8455號卷第13頁、第15頁、第7861號卷第
28頁、第34頁、第53頁所示鑑定報告書及112保管字第538號
、第787號、第113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
98條所明定。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21號、112年
度偵字第845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6月18日期滿,緩
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查獲時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
商標吊牌92件(含採證物1件)、鑰匙圈74件(含採證物1件
)、仿冒「NIKE」商標證件套1件(採證物)、仿冒「HELLO
KITTY」商標證件套118件、鑰匙圈41件、仿冒「MY MELODY
」商標證件套30件、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非金屬製擺飾品
74件、手機吊飾品79件、仿冒「GUCCI」商標證件套19件
(詳112年度偵字第5843號卷第37頁、第8455號卷第45頁、1
12年度調偵字第521號卷第13頁所示112保管字第538號、第7
87號、第1138號扣押物品清單),並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
(詳112年度偵字第5843號卷第14頁、第8455號卷第13頁、
第15頁、第7861號卷第28頁、第34頁、第39頁、第53頁)。
是上開扣案之物品確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
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