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950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ICHARD MILLE手錶伍拾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鈞平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1950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RICHARD MIL
LE手錶50支,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
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950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
因告訴人瑞士商杜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聲請再議而告確定
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67頁至第69頁)、
送達證書(偵卷第71頁至第7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
卷第7頁)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RICHARD MILLE手錶50支
(偵卷第15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瑞士
商杜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所出具
之113年5月17日鑑定證明書(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及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27
頁)可查,足認扣案之RICHARD MILLE手錶50支確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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