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瑞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毒偵字第25號、114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瑞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吸管1支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
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
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
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吸管1支經送鑑
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17-25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
0年4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本院110
審易447卷第103、105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
已附著於前開吸管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基上,聲請意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物,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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