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0號
SLDM,114,單禁沒,270,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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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偵字
第306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11
3年度緩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刀刃手指虎壹個、手指虎肆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承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0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3月3
日期滿,惟扣案之含刀刃手指虎1個、手指虎40個均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應
予補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運輸之
前揭經列管刀械,自屬違禁物。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
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
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6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
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3月4日以113年
度上職議字第14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14年3月3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含刀刃手指虎1個、手指虎40
個,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略以:材質為金
屬製成,中有4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經檢視外觀,初步認
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乙
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24日新北警保字第112164
9643號函暨該局刀械鑑驗登記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按,是扣案之含刀刃手指虎1個
、手指虎40個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自陳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
,且其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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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