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67號
SLDM,114,單禁沒,26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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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陸零柒捌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155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包
(驗餘淨重0.607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2年安保字第523號、保管字第2422號扣押物清單
)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114年8月6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扣
案白色結晶塊1包(淨重0.60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
餘淨重0.6078公克,毒偵卷第12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安保字第523號扣押物清單)、玻璃球吸食器1組(毒偵
卷第124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22號扣押
物清單)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105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
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上而無法析離
,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
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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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