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齊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毒偵字
第14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64號、114
年度執他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判決無罪。扣
案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
字第2716號等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
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
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
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簡易判決處罪刑,復經受刑人上訴,
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受
刑人無罪,嗣經檢察官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
上易字第2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
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8日航藥艦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
1404號卷第97至98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確含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且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吸食器具 1組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716號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97至98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3 塑膠球吸管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