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鏡翔
指定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所定之宣判日
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之宣判日期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應變更為
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
理 由
一、本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7號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16日辯論終結,並原訂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惟查該日雖為週五,但為光復節之補假,為例假日,本院於
上開審判期日時,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是為免
於例假日宣判造成被告之權利受損,爰將宣判期日變更114
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