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4年度,22號
SLDM,114,原易,2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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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瑋翔




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杏東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3
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瑋翔、邱杏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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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