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瑋翔
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杏東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3
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瑋翔、邱杏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