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4年度,3號
SLDM,114,原交附民,3,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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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麗卿
被 告 邱竫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竫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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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