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英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