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沂珊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應予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之記
載」所示之記載,屬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
前之記載」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欄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刪除。 2 事實及理由欄二(七) ,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