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64號
SLDM,112,原附民,64,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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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潘金凱(原名:潘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陳燕鈴(已歿)

上列被告陳燕鈴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燕鈴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
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
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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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