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世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
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附表:
證券別 支票 票據號碼 3572604 發票人 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 付款人 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 受款人 吳世博 票面金額(新臺幣) 3萬6,358元 發票日(民國) 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