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號
KLDV,114,除,1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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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呂政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
年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簡奇良 彰化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10月8日 3,900元 NN2732945 無 2 簡奇良 彰化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9月27日 21,600元 NN2732905 無 3 沈靜香 基隆二信中正區分社 109年12月31日 79,000元 MH016484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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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