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16號
KLDV,114,補,91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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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加銘林XX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求為撤銷被告林加銘
林XX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請求
被告林XX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其既未適切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未於訴狀載明林XX之真實姓名。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林XX之真正姓
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坐落同段474建號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
,以及被告林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
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㈢本件債權總額,
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5日為止之利
息總和」;㈣於上開㈡㈢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減已繳金額新臺幣4,750元;惟扣減
後若無餘額,則不生補繳之問題,請一併注意)。如上開㈠至㈣項
,任何一項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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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