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72號
KLDV,114,補,872,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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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王振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美玲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1,227元(含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7,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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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