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34號
KLDV,114,補,83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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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邱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雄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
其承租之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及所有之同段756-37號土地。
然原告未表明被告占用上揭2筆土地面積分係多少,致本院無從
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查報①被告占用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多少面積,依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652元除以54平方公尺,再乘以占用面積(平方
公尺)、乘以34又19/28月(即租期114年2月10日至116年12月31
日),此即為原告於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可獲得之利益,作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②被告占用基隆市○○段000000號土地多少
面積,依104年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平方公尺),此即為基
隆市○○段000000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此,將上揭①②價
額合計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
之12規定,暫先向本院繳納2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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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