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25號
KLDV,114,補,82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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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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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