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15號
KLDV,114,補,815,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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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5,636元(計算式:66萬3,389元+
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2,247元=66萬5,63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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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