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14號
KLDV,114,補,81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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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喆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9,3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5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2萬8,0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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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